1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本性违法强迫注销实施办法》,规定了根本性违法强迫注销的实行标准和程序。据观点地产新媒体理解,《实施办法》具体了4种根本性违法注销情形,还包括亮相上市欺诈发售、重组上市欺诈发售、年报不实回避注销以及交易所确认的其他情形。《实施办法》实施前,上市公司已被确认包含根本性违法行为或者依法收押公安机关,并被做出中止上市要求的,限于原规则;《实施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被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确认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停止上市、中止上市,皆限于新规。《实施办法》回应,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中止上市后,其中止上市情形已避免,同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社会公众股持有人的股份占到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多达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持有人的股份占到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根本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欺诈记述等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人新的上市。
此外,主动注销公司可以随时向上交所明确提出新的上市申请人。而强迫注销公司向上交所申请人新的上市的,其申请人时间应该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强迫注销的公司,自其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出让系统(以下全称股份出让系统)出让之日起剩3个月;因欺诈发售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被实行根本性违法强迫注销的公司,自其股票转入股份出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出让之日起剩5个原始会计年度。
但因欺诈发售被实行根本性违法强迫注销的公司,其股票被中止上市后,不得向上交所申请人新的上市。值得一提的是,上交所提及,新的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另设涨跌幅容许。公司股票新的上市首日的散户参考价应以有误其在股份出让系统或其他交易场所最后一个出让日或交易日的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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