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么告诉自己是机器人?”“索菲亚”问:“你不用担忧我们机器人,你们人类又怎么告诉自己就是人类呢?”去年,人工智能机器人“索菲亚”沦为全球首位被彰显法律公民身份的机器人。当前,科学技术巨大进步推展人工智能迅猛发展。
人工智能带给的生产生活方式深刻印象变革,给法律制度带给哪些挑战?现行法治体系又该如何调整和应付?人工智能生成物否具备知识产权?“微明的灯影里,我告诉她的甜美的土壤,使我的心灵沦为俘虏了……”这段诗句的创作者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而是人工智能产品“微软公司小冰”。2017年5月,“微软公司小冰”创作诗集《阳光俱了玻璃窗》出版发行,作为历史上第一部几乎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它的出版发行带给一个新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否具备知识产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曹新明指出,根据现行法律,知识产权成果是指“人类建构出来的成果”,人工智能并无法沦为知识产权意义上的权利主体。“但是,如果将‘人工智能’建构活动类同于科学研究的‘电脑’,即把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作通过人工智能建构的智慧成果,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物又显然不具备‘知识产权作品’的某些属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定性。
”曹新明回应,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主要有“工具”和“虚拟人”两种观点。“工具”即把人工智能视作人的创造物和权利客体;“虚拟人”是法律给人工智能原作一部分“人”的属性,彰显其需要拥有一些权利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便否认人工智能生成物具备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于也是一个亟需答案的问题。
”曹新明指出,如果将人工智能视作“工具”,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可归属于设计开发者,或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多个权利人共计。如果将人工智能视作“虚拟人”,则可以把人工智能生成物看做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比如将人工智能视作“母鸡”,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物就是“母鸡”下的“蛋”,“蛋”大自然归“母鸡”所有者享有。
此外,建构人工智能生成物,往往不会通过一些程序展开“深度自学”,其中有可能搜集、储存大量的他人已拥有的知识产权信息,这就有可能包含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曹新明指出,“在这种因涉嫌包含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下,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也是一个新问题。”人工智能可以替代司法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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